2020-03-12 18:16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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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【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文件规定:
1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,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,适用3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,按照3%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;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,适用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,按照1%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。
2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2020年第13号,以下简称“13号公告”)有关规定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,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:销售额=含税销售额/(1+1%)。
以上优惠政策目前仅适用于3月1日至5月31日,政策结束具体时间以政府通知为准。